1914年5月23日,地方官制由袁世凯亲自删改定稿公布实行。

地方文官采用三级制。全国22省及蒙古、西藏地方未变,惟每省划为若干道,由道辖县。省置巡按使,道置道尹,县置县知事。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备等队,并一律由大总统任命,监督财政及司法、行政等。

各省原民政长均改为巡按使。以都督兼民政长的省份,都另外特任巡按使,实行军民分治。原来的观察使改称道尹,由中央政府简任,有呈请任免县知事之权。县知事为一具行政长官。对县知事的选用,采取考试和保荐两种办法。一时在京奔走谋事者达4万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