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港澳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海南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耀祺贪污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李耀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李耀祺在1992年10月至1997年7月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各种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大肆贪污、私分和挪用国有企业资产,供其个人炒股、投资、挥霍使用,其中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6100多万元,港币150多万元,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410多万元,挪用公款共计港币490万元。

法庭认为,李耀祺身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对李耀祺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同案的其他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香港东湛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建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海南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副董事长苏国华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海南国际信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霍文铭有期徒刑13年;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海南国际信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张澄光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原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潘茂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